济南邦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转发关于关于2018年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安排的通知
浏览次数:0 日期:2018-08-10
合作单位以及员工:
一.友情提示:
邦得出具材料需满足邦得在职在岗符合《关于2018年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工作单位报名系统中填报邦得且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证明由工单位审核出具盖章专业工作年限证明。邦得在职派遣员工填报单位时邦得信息:全称:济南邦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区:济南市槐荫区、地址: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2399号、性质:国企、邮编:250021。
员工本人持身份证、用工单位盖章介绍信(无格式要求、体现员工姓名、身份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下面通知中的《报名表》等材料工作时间来邦得办理,来前请提前联系落实公章是否在。
在最终考试通过取得证书前建议保持邦得在职,以防止后期申领证书时需要单位出具盖章材料。
邦得公司地址及电话: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2399号济南市人才服务局一层西头10号窗口(乘坐117,81,56,2路等公交车五里牌坊站下车即是)。
邦得对接业务电话:0531-87081703 0531-87081615 0531-87081715
邦得职称咨询电话:0531-87081703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关于2018年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安排的通知
各通信运营企业,各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维护、监理单位,各互联网接入及服务单位,各大企业,相关高等院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57号)精神,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关于印发2018年度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和中级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工信教[2018]35号)要求,2018年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和中级职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通信考试)于10月20日举行,为做好我省通信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一)通信考试设《通信专业综合能力》和《通信专业实务》2个科目。初级《通信专业实务》科目不分专业。中级《通信专业实务》科目分为: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技术(有线、无线)、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和设备环境5个专业,报考中级的考生可根据实际工作岗位需要选择报考其一。
(二)考试时间:2018年10月20日(星期六)
上午 9:00 ~ 11:00 通信专业综合能力(初、中级)
下午 14:00 ~ 17:00 通信专业实务(初、中级)
(三)考试地点设在济南市,具体地址详见准考证。
二、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电信工作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二)报名参加通信专业初级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所列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⒈ 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⒉ 高等院校通信工程专业应届毕业生。
(三)报名参加通信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所列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⒈ 取得通信工程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5年;
⒉ 取得通信工程大学本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4年;
⒊ 取得通信工程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2年;
⒋ 取得通信工程硕士学位,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1年;
⒌ 取得通信工程博士学位;
⒍ 取得其它工程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其从事通信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三、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考后审核相结合的办法,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具体如下:
(一)报名和缴费
登录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网(http://www.txks.org.cn/),注册后进入网上报名系统,选择报名机构并按要求填写报考信息、上传照片和缴费,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时间:2018年8月8日至9月2日。
1.考生登录报名网站,按要求填写《考试报名表》、上传照片电子版(按系统要求上传,确保可印制证书照片)。同时,记下网上报名序号及登陆名,以备再次登陆报名系统时使用。报名信息提交后,报名表留存备审。考生每次修改报考信息,报名表的校验码均会发生相应改变,必须重新打印报名表。
2.报名信息确认无误提交后即可缴费。
3.缴费标准:60元/科/人。
(二)打印准考证
完成缴费的考生,可自10月13日起可进入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A4纸),并按准考证要求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考试完毕后,准考证应妥善保管,作为证书领取的依据。
(三)考后审核
本次考试,将考前资格审查调整为考试后对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
考后资格审查时间: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后进行。考生可登陆“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网站(www.txks.org.cn)查询考试成绩。登陆山东省通信管理局网站(www. sdca.gov.cn)关注资格后审的相关通知要求。
现场资格审查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签字(含联系方式)并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的《报名表》;
(2)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材料和2018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
(4)参加通信工作时间及经历证明(应届毕业生除外)。
考生所提供的审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凡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提交审查材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和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人员不予核发证书。
四、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我省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由省人社厅、省通管局共同完成。考务工作由省通管局负责,证书发放由人社厅统一负责(证书领取通知,需关注考生报名系统所在地市人事考试中心网站证书领取栏)。
(二)通信专业水平考试教材已全新改版,2018年7月由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考试用书参照链接www.txks.org.cn/book)。
(三)通信专业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在一个考试年度内,一次通过《通信专业综合能力》、《通信专业实务》二个科目考试,成绩方为有效。考试合格人员将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
(四)考生应认真阅读准考证背面的“考生须知”,按要求进入考场。
(五)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认真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其中严重违纪行为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六)考生咨询与答疑除电话联系外,可加山东通信考试QQ群群(群号:837021797)。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考试宣传和报名组织工作,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共同完成今年度我省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工作。
五、通信方式
山东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地址:济南市经十一路40号
邮编:250002
电话:0531-82092833 0531-82092869
附件1: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2018年7月27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予以修改。修改后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4月1日期施行。
部长 尹尉民
二○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
处理规定(节选)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