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邦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0 日期:2020-10-20
第一章 总则
人事档案是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以及开具考研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及保密性,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杜绝资料流失,做好档案安全、保密、科学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第三章 档案管理人员要求
人事档案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现如今,科技、信息不断发展,这给档案人员素质要求带来新的挑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才能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服务质量,以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一条: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档案管理人员肩负着管理,保护档案的职责。
第二条: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到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三条:档案管理人员要树立良好的档案意识,坚持“民为邦本,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提供周到、细致、全面的服务。保证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真正发挥人事档案“见证历史”的作用。
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要掌握相关的档案专业技能,熟悉档案的相关知识,注重理论和实践运用能力的结合。
第四章 建档管理原则
第一条: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建档分类管理,方便查阅。
第二条:以合作单位进入的先后顺序,派生出档案号,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同一合作单位按照接收派遣员工档案的先后顺序,派生出二级编号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收集、索要、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立健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并对归档材料进行甄别。
第六条:每年定期对库房内档案进行盘点统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有序。
第五章 档案接收
第一条:人事档案必须进行严密包封和盖章,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递送,未盖章密封的档案,档案管理部门拒绝接收。
第二条:档案接收部门要按照人事档案接收标准,对接收的档案严格审核。不符合接收要求的档案,要及时向转出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并将档案退回整改。
第三条:对违反转递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或出现抽出、更换、涂改档案材料等造假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管档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档案管理部门对外单位转入的档案,要认真清点,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加盖公章后及时退回寄出单位。
第五条:凡进入档案须严格手续,逐一登记接收,查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索要缺少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编号入库。
第六章 人事档案转出
第一条:转出档案必须完整齐全,按规定认真地整理,不得扣留部分材料或分批转出,转出的档案必须出具目录。
第二条:转出人事档案必须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以机密件或快递寄出。成批移交档案时,可填写移交名册(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第三条:修改档案数据库,备注转递单位。
第四条:档案转递单,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的,档案转出部门应电话追问,以防丢失。
第五条:离职员工档案,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须将档案转出,且不再为离职人员出具任何档案相关证明。档案到期仍未转出的,按每人每月10元收取保管费用。
第七章 人事档案利用管理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条: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人事档案审批表》或提供单位党委盖章确认的介绍信,经档案归属人同意,方可进行查阅。
第二条:档案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第三条:凡查阅人事档案,查阅单位应派两人以上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或指定地方查阅。
第四条: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档案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两周内),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第五条: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严禁涂改、圈划、抽取、乱加批注、撤换、档案材料。查阅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得转借他人,未经同意不得复制。
第六条: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需要而摘录档案内容的,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对其摘录部分,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写明材料出处及日期,加盖部门公章。对摘录复制的材料必须留作证据。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