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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16号)

浏览次数:0 日期:2017-08-03

JNCR-2016-0120010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济人社发〔2016〕116号

 

 

关于提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医疗机构自6月1日起对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生育手术费、剖宫产麻醉费执行新的标准。为保障企业职工定额生育医疗费待遇不受此次价格调整影响,现将提高企业职工定额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实施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通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二、享受待遇条件

(一)符合济政字〔2007〕64号文件第二项规定: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女职工生育时,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

3.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缴费。

(二)2016年6月1日(含6月1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以及符合享受补助金待遇的男职工。

提高待遇内容及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的医疗费,实行定额包干,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300元;

2. 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2200元;

3. 阴式手术产的2700元;

4. 剖宫产的4600元。

(二)生育补助金。男职工的配偶生育前六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且生育时符合济政字〔2007〕64号文件第三项第三款规定的,按照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男职工的配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医疗待遇按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前款享受50%生育补助金的规定。

(三)生育并发症住院床位费据实报销(原30元/天,现40元/天)。

机关事业单位参照企业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8月1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11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