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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

浏览次数:0 日期:2019-01-24

       近日,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印发《关于翻印下发鲁人社发〔2018〕60号文件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确定自2018年起,济南市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今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执行当月,各区县将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挂钩比例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按照文件规定,自2018年11月起,各区县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2019年调整为当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20年起,调整为当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90%,并保持90%的比例。如2019年、2020年最低工资标准未调整,从当年11月起按上述规定提高挂钩比例。如遇国家政策调整,适时调整。


        该项机制建立后,济南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将自2018年11月起根据2018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080元调整为两个档次,其中,市内五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提高到1337元/人/月;其他区县(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平阴县、商河县)提高到1211元/人/月;高新区、南部山区按相应行政区标准执行。2019年1月份起,按照新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补发2018年11月份和12月份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