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知识普及】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相关政策10个问答
浏览次数:0 日期:2020-02-03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相关政策10个问答
近日,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人社厅及省、市人社部门均发布了相关通告,决定延后假期及复工复学,围绕着相关政策昨日我们也推文对此做了解读,但后台留言咨询的朋友仍然非常多,今日就大家最为关心的涉及休假调整、工资支付、劳动合同处置等问题,整理如下若干问答,供大家参考。
1、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的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置?
答: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影响导致职工不能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报酬如何支付?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3、延长春节假期(以下均指“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和延迟复工(以下均指“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是强制的吗?
答:本次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的决定是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无特殊情形,企业应当执行。各级相关部门将加强对企业开工监测,一经发现有提前复工苗头或开工的,会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坚决迅速予以纠正和制止,并指导企业妥善安排好职工生活,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也会24小时保持畅通,并做好劳动者举报投诉事项的解释和处理工作。
4、延长春节假期的天数属于何种假期性质?
答:本次延长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和周休息日,而是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假期。
5、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员工正常上班的,能否按加班处理?
答:本次增加的3天假期属于国家临时增加假期的情形,企业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工作的,应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企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则酌减相应的应出勤小时数。
6、延长春节假期能否可用带薪年休假进行抵充?
答:如前所述,由于系国家额外增加的假期,与带薪年休假性质并不相同,企业在未作事先安排的情况下不得单方对职工的带薪年休假进行抵充,亦不能按照其他假期如事假进行处理。
7、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由于国家统一延长春节假期,如无其他缺勤,2020年1月和2月工资应正常发放,不得作相应的扣减。
8、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企业通知职工提前返岗,职工拒绝可否作违纪处理?
答:由于国家统一延长春节假期,如安排职工返岗应比照周休息日加班处理,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应获得工会或劳动者同意,不得强制加班,但涉及公共利益如从事防疫工作的医务人员除外。职工如拒绝到岗的,不宜按旷工处理。
9、2020年多放假,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月计薪天数是否应调整?
答: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全年月平均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休假日)=250天÷12月=20.83天/月。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上述计算方式具有法定性,不应进行调整。
10、延迟复工期间,企业职工工资报酬如何支付?
对因延迟复工而停工停产企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对因行业特殊而正常生产企业,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工作的工资向职工发放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