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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答疑解惑之三】

浏览次数:0 日期:2020-02-06

“新型肺炎”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企业人事风控指引


前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本指引称“新型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上下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了一些系列通知、文件,社会各界也众志成城,积极投入到这场“新型肺炎”防治攻坚战中。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通知中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随后,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也相继发布了延迟复工的通知。

 

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的相关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合规用工的普遍关注。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企业人事和人力资本法律部,近期接到法律顾问单位针对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的人事风控、合规用工咨询也越来越多。为了响应“坚定信心战疫情、同舟共济筑防线”精神,也为了帮助企业人事工作人员做好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的风控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由叶茂主笔,李雪婷、向秋华、韩晓铃等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企业人事和人力资本部成员共同参与。


目录

 

一、企业文化

二、工作内容

三、期间定义

四、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六、劳动保护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关系

九、劳动争议

十、坚守底线


一、企业文化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疫情防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也是一场没有硝烟的全民战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企业或个人均应树立责任意识,积极参与疫情防治工作。作为企业人事工作人员,应了解紧急情况更能彰显企业文化和核心价值观,本次“新型肺炎”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也应结合自身企业文化、价值观及计划目标,妥善落实相应工作。


二、工作内容

 

鉴于人事岗位的特殊性,即使企业放假,企业人事工作人员想必也无法真正休息。因为企业放假,不代表员工工资不需要发放、员工福利不需要关心,更不代表绩效考核任务不用完成。尤其是处在当下“新型肺炎”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企业人事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基础上至少需要增加如下工作:1、解读和落实假期、复工政策;2、制定和实施“新型肺炎”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的薪酬、绩效考核制度;3、组织修订企业年度、月度目标与工作计划;4、建立企业疫情防治制度;5、排查疫情传播隐患并动态报告相关信息;6、制定极端情形下持续延迟复工的人事稳岗工作预案。



三、期间定义

 

(一)春节假期(1月24日至1月30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1月21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2020年春节放假、调休时间为:1月24日(星期五,除夕)至1月30日(星期四,农历正月初六),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根据《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和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4号),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即春节假期表面为1月24日至1月30日共7日,但实质上只有26日(初一)、27日(初二)、28日(初三)这3日为法定节假日,其他4日均为休息日或调休。

 

(二)延长假期(1月31日至2月2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但是,2月2日(周日)本身就是周末休息日,真正延长假期的只有1月31日(周五)和2月1日(周六,按原春节假期规定应上班)。由于我国休息休假均有明确规定,延长春节假期的决定是疫情防治的临时措施,该假期不属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但又不同于休息日,其性质属于特殊的“休息日”。

 

(三)延迟复工(2月3日及之后)

 

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之后,各地相继发布了延迟复工的通知。如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上海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浙江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上述通知均表述为“不早于”,事实上还是要根据疫情的发展情况来确定,但在通知规定的时间之前是不得复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可采取包括“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并公告。因此,延迟复工本质是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即不是法定节假日,也不是休息日。


四、休息休假

 

(一)关于复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及各地延迟复工通知,原则上企业不得提前复工,员工均应休息休假。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但是,企业人事工作人员应完整理解文件精神,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均是为了更好的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不得提前复工”不是代表员工不能在家办公,“相关企业除外”也不是代表相关企业在没必要的情况之下忽视隐患找理由提前复工。

 

(二)紧急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等情形,员工加班时长不受“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限制。因此,在本次疫情防治过程中,承担紧急任务企业的员工不但需要工作,并且还可以延长加班时长。

 

(三)关于各类假

 

关于众多企业人事工作人员关心的,在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年休假、病假、事假、产假、婚丧假等假期的问题,应充分领会“113”操作要点,即:1个精神,一切均应优先服务于疫情防治大局,先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企业自己的难题慢慢妥善解决;1个原则,使用企业文化、员工价值观、绩效激励、精神鼓励等进行正面引导,但也应以员工同意为原则,并建议参考附件1《“同舟共济”抗击新型肺炎疫情征询函》完善流程;3类假区别对待:1)事假,一旦使用成功是无工资的,难度较大,建议别考虑了;2)产假、婚假、病假,这类假,员工个人都很难控制,过期也不便补假,所以使用或不使用意义不大;3)年休假,员工同意的情形下,建议使用。

 

(四)复工员工的筛选

 

提前复工的企业,选择复工员工方面也应有所筛选,应优先使用价值观匹配度较高的核心成员、骨干员工,可最大程度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在事件妥善处理完毕之后,也应加强优秀表彰、绩效奖励、精神奖励等工作进行正向激励。


五、劳动报酬

 

日常工作时间,提供劳动的按正常工资发放,加班的按照1.5倍支付;休息日,不提供劳动无工资,加班的按2倍支付;法定节假日,不提供劳动也有工资,加班的另行按3倍支付。上述工资支付规定,稍微有资历的企业人事工作人员都很清楚,就不再赘述。下面,重点讲下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及被隔离员工的工资支付。

 

(一)休息员工的工资支付

 

在“三、期间定义“中,已提到”延长假期(1月31日至2月2日)中的1月31日和2月1日是特殊的“休息日”,延迟复工(2月3日及之后)本质是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因此,目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员工并未提供劳动,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至于,劳动合同未规定的绩效考核奖金等,则可根据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二)提供劳动员工的工资支付

 

员工提供劳动包括在家提供劳动、岗位上提供劳动两类。当下,正值新年开局之时,“新型肺炎”给国家、企业及个人造成了无法估量的的经济损失。在做好疫情防治工作的同时,通过在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恢复生产,是各方都乐意看到的情景。但是,在未提供劳动也可享受工资的背景下,让提供劳动和未提供劳动两类员工享受一样的待遇,难免有失公平;如果全部规定为提供劳动的员工支付加班费,又难免给在停产中的企业再次增加负担。因此,此问题探讨分析的多,而直接做出明确规定的少,目前也只看到少部分地区明确提到要给提供劳动的员工支付加班费。

 

关于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当地相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需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建议企业人事工作人员慎重,应综合考虑疫情防治、员工激励、公平效益等因素,按照薪酬总额计划,充分使用优秀表彰、绩效奖励、精神奖励等正向激励方法,使提供劳动员工的工资待遇高于未提供劳动的员工。同时,企业内部可以推动“抗击疫情 众志成城“的精神,鼓励参考签订附件2《“抗击疫情 众志成城“奉献承诺书》,打造出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团结文化。并且,通过本次事件,企业还可以发掘一批价值观匹配度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骨干员工。

 

(三)被隔离员工的工资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针对被隔离员工(包括感染、疑似、接触),企业应视其为正常出勤,依然需要支付工资。当然,在解除隔离措施之后,员工如需要请病假的,则需要提供医疗机构的病假凭证,并依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享受医疗期待遇。

 

(四)工资条中工资组成的设计

 

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未提供劳动员工的工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条中工资组成可以按照企业惯例操作,如基本工资、绩效(如有)、奖金(如有)等;提供劳动员工高于未提供劳动员工那部分工资,工资条中建议增设一栏工资组成,但工资组成名称留空白(即先不定义是加班费、补贴,或其它,直接空着,如附件3工资条),如基本工资、绩效(如有)、奖金(如有)、空白等(详见模板),以备在发生争议的时候据实补充说明,进一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六、劳动保护

 

对于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提供劳动的员工,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和防护。针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七、社会保险

 

(一)医疗保险

 

根据2020年1月27日财政部、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发布的《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及异地就医患者救治费用保障政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救治费用保障工作,在前期财政部、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基础上,针对地方反映的最新情况,财政部办公厅、医保局办公室和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补充通知》要求,一是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含异地就医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二是明确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对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就医地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动态调整医保报销范围,协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工作,建立信息收集上报制度。

 

(二)工伤保险

 

根据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因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才能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他人员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原则上不是工伤。除非,其他人员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感染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自初次就诊时间起算)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三)无社保

 

从上述文件可知,社会保险针对本次疫情的医疗、工伤待遇保障相对较为全面。但客观上,确实存在不少企业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如果员工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应当由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的待遇费用将由企业承担。为此,企业人事工作人员应进一步评估,尤其是针对疫情形势严峻地区,建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八、劳动关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九、劳动争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目前,不少地区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院均已发布通知调整了案件的处理争议期限。企业人事工作人员应密切关注当地相关部门通知,搁置争议,全力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治工作。

 

十、坚守底线

 

(一)不得提前复工

 

疫情防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任何企业和个人都有义务严格遵守国家各级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隔离措施疫情防治,切不可心存侥幸,不执行当地政府延迟复工的规定,私自提前复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二)不得传播谣言

 

近期,各类“网传”、“听说”信息不断刺激大家紧绷的神经,加剧恐慌情绪,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每家企业都应倡导员工理性对待,切勿信谣传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可能承担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甚至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三)不得制假售假、哄抬物价

 

为了做好疫情防治工作,口罩、消毒液等相关防治用品购买量大增,滋生了少数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制售假劣医用卫生用品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各地均已展开严厉的打击行动,相关企业应引以为戒。


附件1


“同舟共济”抗击新型肺炎疫情征询函


尊敬的          (身份证号:            ):

值此新春佳节之际,首先向您及家人致以新春的问候和祝福!当前全国各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疫情形势严峻,处在防控关键期。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之后,我省又发布《                         的通知》,规定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   月    日    时前复工。公司坚决支持政府的各项决定,为切实落实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定不早于   月    日    时前复工。为减少复工前停产停工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营造“同舟共济”企业文化,公司期望安排您在此期间休年休假,休假日期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此,公司特发本征询函征求您意见,请在收到后立即回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

       年    月    日 




回  执


公司于     年    月    日发出的《“同舟共济”抗击新型肺炎疫情征询函》,本人已收到,内容如下:

值此新春佳节之际,首先向您及家人致以新春的问候和祝福!当前全国各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疫情形势严峻,处在防控关键期。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之后,我省又发布《                         的通知》,规定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   月    日    时前复工。公司坚决支持政府的各项决定,为切实落实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定不早于   月    日    时前复工。为减少复工前停产停工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营造“同舟共济”企业文化,公司期望安排您在此期间休年休假,休假日期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意见如下:      

1、同意;

2、不同意;

3、其它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抗击疫情 众志成城“奉献承诺书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疫情防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也是一场没有硝烟的全民战争。自从深受民众拥戴的钟南山院士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以人传人的消息后,疫情防控工作刻不容缓。本人了解,疫情给国家和公司均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在此非常时期,本人愿意与公司一起分担责任,自愿放弃休息时间,主动申请参加工作,并不计较个人利益。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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