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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员工休病假不提交医院证明,如何处理?

浏览次数:0 日期:2018-08-22

西门锤雪原系上海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3年6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西门锤雪的工作地点为陕西省,公司已将包括《员工手册》在内的公司规章制度一并发给员工。


公司《员工手册》第5.1.2.4条规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附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于休假前在网上休假申请系统中申请,报直属领导批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于休假前提交请假申请和病假单的,应及时电告直属经理,并在病假到期后尽快办理相关手续;第8.3.4条规定单次中度违纪或失职行为可直接适用最高为严重警告级别的纪律处分,包括未遵守公司假期申请规定,连续旷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天,而事先未向直接主管、部门经理或人力资源部申请,且事后不能提供正当、合法证明的缺勤认定为旷工;第8.3.5条规定单次严重违纪或失职行为可直接适用最高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纪律处分,严重违纪或失职行为包括个人档案内累计两次中度违纪。


2015年8月18日,西门锤雪向主管成某发送短信表示其在医院,成某回复要求西门锤雪次日上午回公司谈接下来的工作,西门锤雪表示因住院无法至公司,成某于2015年8月19日回复要求西门锤雪按照公司流程休病假,提交休假申请,西门锤雪表示电脑密码复位需要两天,成某于2015年8月20日告知西门锤雪密码,并于2015年8月27日再次发短信询问西门锤雪休假多长时间,因西门锤雪未提交申请,要求西门锤雪将诊断证明先交给其。西门锤雪回复电脑修好后马上提交。后西门锤雪于2015年8月31日通过公司的OA系统申请2015年8月18日至9月9日、2015年9月10日至9月30日期间的全薪病假。


2015年9月9日、9月11日,公司两次向西门锤雪出具严重警告信,内容均为西门锤雪自2015年8月18日起存在未遵守公司相关规定提交病假证明的情况,且经公司多次通知仍未提交,西门锤雪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给予西门锤雪严重警告,若西门锤雪再犯类似行为,公司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要求西门锤雪次日下班前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将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递交给直线经理。


2015年10月12日、10月21日,公司再次向西门锤雪出具严重警告信,内容为西门锤雪自2015年10月8日起存在未遵守公司相关规定提交休假申请及病假证明的情况,亦未与直线经理进行沟通,该行为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给予西门锤雪严重警告,若西门锤雪再犯类似行为,公司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两份警告信分别要求西门锤雪在10月13日、10月23日下班前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将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递交给直线经理。西门锤雪于2015年10月20日通过公司的OA系统申请了2015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病假,于2016年1月4日通过公司的OA系统申请了2016年1月4日至9月30日期间的病假。


2016年2月26日,公司又向西门锤雪出具严重警告信,内容为自2015年11月17日起,西门锤雪存在多次申请病假时未提交病假证明、未与直线经理进行任何沟通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给予西门锤雪严重警告,若西门锤雪再犯类似行为,公司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要求西门锤雪在2月29日下班前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将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递交给直线经理。


2016年8月5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信并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给西门锤雪,西门锤雪收到该通知信。通知信内容如下: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信

在2015年9月至今期间内,您有以下情形:1、累计四次未遵守公司相关规定,在休病假期间未按时提交休假申请及医院病假证明材料,且在经多次提醒后仍未按时提交或与直线经理沟通告知的行为,并因此而受到四次“严重警告”;2、在2016年7月27日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到期后至今,仍未提交您的医院病假证明材料。现公司依据相关政策对您的严重违纪行为作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决定,您的最后工作日为2016年8月5日。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决定自2016年8月5日依法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


后西门锤雪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95,917.36元。


2017年6月22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西门锤雪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95,917.36元。


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上海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多次提醒、警告之后西门锤雪仍未按时提交病假单,属严重违纪行为,公司解雇合法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于2015年8月31日开具诊断证明书,诊断西门锤雪为抑郁症,建议休息一个月,于2015年10月17日开具诊断证明书,建议休息一个月。西安市阎良铁路医院于2016年1月3日、1月29日分别出具休假证明书,证明西门锤雪于2016年1月4日至1月31日、2016年2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休假接受治疗,诊断其为焦虑抑郁状态。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于2016年3月1日、4月1日、5月4日分别开具诊断证明书,建议西门锤雪休息一个月,于2016年6月6日、6月17日开具诊断证明书,建议休息两周。咸阳市中心医院于2016年7月4日、7月13日分别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西门锤雪为抑郁症、复发性抑郁障碍,建议休息两周。2016年7月13日病假单到期后,西门锤雪于2016年8月4日又至医院就诊开具病假单。


西门锤雪在离职后才向公司邮寄了2016年8月4日至8月17日的病假单,而公司在2016年8月5日即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故解除通知中的第二条违纪情形为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于2016年7月27日到期后,西门锤雪未提交任何医院病假证明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纵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信,公司系以西门锤雪未按时提交病假单,且经公司多次提醒、警告之后仍未按时提交病假单,严重违纪为由与西门锤雪解除了劳动合同。对此,西门锤雪表示其认为进入医疗期后无需反复提交病假单,西门锤雪虽然通过公司的OA系统申请了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病假,但无论员工手册是否作出相应规定,劳动者请病假的,均应当实际发生病假并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单提交给用人单位,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然而在公司多次向西门锤雪发送警告信要求其按时提交病假单的情况下,西门锤雪仍未及时向公司提交病假单,且病假单的期间亦不连续(缺少2015年8月18日至8月30日、2015年10月8日至10月16日、2015年11月17日至12月31日、2016年7月27日至8月3日期间的病假单),严重违反了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公司认定西门锤雪严重违纪并以此为由与西门锤雪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无需支付赔偿金。


故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西门锤雪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95,917.36元。


员工上诉:我有抑郁症,就算是未按规定及时提供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因在医疗期,公司也不能解雇我


西门锤雪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其患有抑郁症,此为客观事实。未及时交病假资料系因病情所致,并非主观故意。且病假已获批准,不存在违纪行为。即使未按企业内部规定及时提供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也是在医疗期内,因病情所致,系无过错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判决: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即使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即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患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即使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西门锤雪通过公司的OA系统申请了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病假,未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单提交给公司,在公司多次向西门锤雪发送警告信要求其按时提交病假单的情况下,西门锤雪仍未及时向公司提交病假单。西门锤雪的上述行为,应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因此,公司以西门锤雪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不应支付西门锤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8)沪01民终840号(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