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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

浏览次数:0 日期:2018-09-10

关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仲裁时效是按月分段计算还是按最后一个月支付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各地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也各不相同。以两个案例来说明。

 

一、认为应该按月分段计算的

 

案号:(2016)豫12民终1259号

 

案情简介:2013年8月8日,刘某与某矿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担任某矿业公司下属某厂厂长,同时刘某在合同终止一年后,不得从事与某矿业公司竞争的业务,也不得加入本地与某矿业公司从事竞争业务的企业。

 

2014年7月31日,某矿业公司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关系。2016年1月28日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其一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后刘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法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必须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以月为期限,各自具有独立性,各自计算时效,不能因上一个月没支付而自然累计计算入下一个月并作为计算仲裁时效的起点。

 

时效计算期间为:2014年8月1日起当月的经济补偿金到2015年8月1日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2015年7月1日至31日当月的经济补偿金到2016年7月31日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中间月份的仲裁时效依此类推。因此刘某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已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2015年1月至2015年7月31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没有过仲裁时效,可以得到支持。遂判决某矿业公司支付刘某2015年1月至2015年7月31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某矿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

 

二、认为应按最后一个月支付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案号:(2014)济民一终字第911号

 

案情简介:2009年4月8日,某财产保险分公司与卞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两年内,卞某不得在全国范围任何财产保险公司工作,在竞业限制期内,某财产保险公司将按月支付卞某经济补偿。2011年6月14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2月28日,卞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财产保险分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后卞某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定某财产保险分公司向卞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期间为2011年6月15日至2013年6月14日,仲裁时效应从2013年6月15日起开始计算,故卞某在2014年2月28日提起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故判决某财产保险分公司支付卞某2011年6月15日至2013年6月14日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某财产保险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具有必须每个月支付的法定性,双方也约定是按月支付,因此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仲裁时效是分段计算,应将每个月经济补偿金支付日期独立作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如果该月超过了仲裁时效,则不能以其他月没过时效为由而对该月提出主张。卞某在2014年2月28日提起仲裁,因此2011年6月15日至2013年2月27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二审法院认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系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同一债务,双方约定该债务分期履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对于分期债务的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最后一次的支付时间到期日为2013年6月14日,诉讼时效应从2013年6月15起开始计算,卞某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故驳回上诉。

 

笔者支持第一种观点,认为宜按月分段计算,除非双方约定在竞业限制期满之日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在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上述规定表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一般是按月支付,在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当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此时仲裁时效应开始计算,这也有利于督促劳动者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约定按月支付的,不宜认为是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进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毕竟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还是有所区别的,不宜直接套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实践中也大多是按月分段计算的,可以参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