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五险一金案例
浏览次数:0 日期:2017-08-03
案例一
徐某于1985年12月开始在医院做清洁工,1986年3月到食堂做炊事员。1987年4月1日夜,徐某在医院食堂拌面粉时,右手臂不慎被面粉机绞断,经鉴定为三级残疾。出院后,徐在医院做电梯操作工。2003年2月双方签订了《勤杂工劳务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徐继续从事电梯操作。2004年12月10日,医院向徐提出解除合同,徐某提出仲裁。胜诉。
案例二
李某于2008年4月10日入职某医院,在餐厅担任服务员,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某医院每月现金签字发放李某上个自然月工资。李某系农业户口,某医院自2010年1月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后李某与某医院发生劳动争议,李某申请仲裁要求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等,胜诉。
案例三
陈某系退休教师,自2002年起受聘于商业会计学校任代课教师,商业会计学校每月按实际教授课时支付陈某课时费。2005年某日中午,陈某欲离校回家,在校园内走道上行走时,被迎面奔跑而来的该校学生周某撞倒在地,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因商业会计学校未在陈某发生事故伤害后的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陈某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法院认定陈某发生的事故为工伤。
案例四
死者梁某原在深圳市某设计院任高级工程师,退休后同年9月由该设计院返聘继续工作,她的丈夫还是该设计院的副总工程师。当时她同设计院双方约定,梁某如因工致残、死亡,按正式员工的待遇处理。当月梁某因公到广州出差,遇车祸死亡。经交涉,肇事者赔偿梁某亲属。该设计院及其主管单位共同对梁某的死亡待遇作出处理。曹某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孙某的部分申诉请求。
案例五
原告罗某系某乡镇卫生院退休返聘人员,2010年4月29日在执行工作任务中搭乘的摩托车与另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颅脑重型损伤等多种严重伤病,共住院治疗701天,仅医疗费就花去上百万元,构成4级、5级、8级、10级伤残,尚需续医费,需终身护理。最终判返聘单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支付原告后期护理费直至去世。
案例六
龙门一公司员工从事维修工作,员工本人签名自愿放弃社保,已经参加了农村医保,所以,公司并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出现交通事故后,判决公司违法需要赔偿。
案例七
杨某于2008年3月进入某食品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工作期间,食品公司没有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主张其本人曾向单位写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保证书,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审理后支持杨某申诉请求。
案例八
2010年吴某应聘到一家广告公司。后来,公司应该缴纳的五险一金一直未缴。仲裁委员会支持吴某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