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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病假去旅游是无故旷工吗?

浏览次数:0 日期:2018-10-22

想出门旅游,假期时间不够,便请“病假”来凑。朋友圈晒旅游照被公司发现,公司认为员工借“病假”之名出游是欺骗行为,应属无故旷工并将其开除。员工认为“假单”真实有效,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违规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又是否合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二审维持了一审关于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的判决。

 

请病假出游还晒朋友圈 公司发现后开除员工

 

李先生是东辉公司员工。2017年6月9日,李先生与家人远赴西藏旅游。之后,李先生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藏区照片。期间,李先生让同事将病假单带至东辉公司,该病假单于6月12日开具,载明病假自6月12日至7月2日。7月3日,李先生回东辉公司上班。

 

公司发现李先生在休病假期间却在外旅游,认为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对欺骗公司违规旷工一事作深刻书面检查。而李先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检查。

 

2017年8月7日,东辉公司向李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之后,李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未支持李先生的请求。李先生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员工虚报病假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2018年3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东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李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李先生上诉称,他的病假单是真实的,其行为不属于无故旷工,请求二审改判东辉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

 

东辉公司辩称,李先生在仲裁及一审中,均确认是其亲友于12日持其医保卡至医院开具病假单。李先生请病假一事并不真实,属无故旷工。根据公司员工奖惩制度,李先生无故连续旷工超过5天,公司解除合同合法。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可以认定李先生在去西藏前,未向东辉公司履行请假手续;其提交的2017年6月12日至同年7月2日期间的病假单,也并非其本人至医院接受诊疗所开具。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未采信上述病假单之效力,认定李先生于上述期间系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出勤义务,属旷工并无不当。由此,东辉公司依照该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的相关规定,解除与李先生之间劳动合同合法有据,双方劳动关系无须恢复。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李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治病休息,这固然是一项基本权利。但与此同时劳动者亦当遵守诚信义务,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不得实施欺骗行为。本案中,虽然病假单是“真实”的,但病假却是不真实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上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