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城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集聚计划 实施细则(试行) - 人才政策 - 济南邦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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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城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集聚计划 实施细则(试行)

浏览次数:0 日期:2018-09-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集聚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助推“四个中心”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泉城双创”人才计划的意见》(济发〔2016〕20号),结合相关产业实际,现就实施泉城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集聚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泉城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集聚计划支持重点:面向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机械装备、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金融商务、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和领域,鼓励支持各行业特别是企业、园区引进培育一批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条 泉城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集聚计划,分为创新类和创业类。创新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创业类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创新人才申报条件。用人单位近2年从济南市外新引进,专业符合我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与企业或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落户济南或在济南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博士研究生,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

2.新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及出站后留济的博士后;

3.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落户济南或在济南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海外高校、国内“985”“211”重点高校硕士研究生或其他重点高校优秀硕士研究生;

4.其他特别优秀的急需紧缺人才。

第五条 创业人才申报条件。在济南所创(领)办企业成立1年以上3年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2.创业项目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创(领)办企业或个人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市场潜力和预期效益较大;

3.为所创(领)办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控股股东,或是企业第一大股东且股权不低于20%。

4、主要精力用于所创(领)办企业的生产、经营、科研及管理活动。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认定程序


第六条  评审与遴选工作程序如下:

1.部署申报。根据市重点人才工程工作小组统一部署,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下发申报遴选通知。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创业人才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创新人才申报。

2.资格审查。申报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引才单位(园区)审核后提出推荐意见。各县区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对申报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人才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形式要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评审遴选。符合第四条中1、2、3条件的创新人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进行认定,其他急需紧缺创新人才和创业人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技局分别组织评审,并提出建议资助名单,其中对创业人才要进行实地考察。认定和评审工作方案,需报市委组织部(市重点人才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组织实施。

4.审核公示。资助建议报经市重点人才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确定资助名单,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布资助名单。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创新人才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博士研究生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生活补贴,连续支持3年;

2.新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的博士后,按其在站从事科研实际工作月数,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生活补贴;

3.海外高校、国内“985”“211”重点高校硕士研究生或其他重点高校优秀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生活补贴, 连续支持3年;

4.其他急需紧缺人才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生活补贴,连续支持3年。

第八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给予10万元留济补贴。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在我市所创办的企业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给予20万元留济补贴。

第九条 创业人才享受一次性2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扶持。人才或团队主持的科研项目,符合相应计划条件的,在济南市科技及其他支持创业发展计划中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绩效评估


第十条 根据《关于实施“泉城双创”人才计划的意见》(济发〔2016〕20号),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资金由市、县财政各按50%承担,其中市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资金,经市重点人才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核准,由市科技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划拨。创业人才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由所在园区划转至企业账户,用于创业企业发展;创新人才考核合格后发放当年度生活补贴,由所在单位划转至受资助人本人账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园区)及受资助人有欺诈行为,或截留、挪用资助资金等情况的,经查实,取消申报人及用人单位三年内承担政府各类人才工程、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且不推荐上级项目,追缴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受资助的人才在资助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调往外地的,取消资助资格。其中,创新人才在资助期内离职但仍在济南市行政区划内就职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征求原单位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科技、人社等部门对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资助资金进行抽检,并按规定进行专项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情况作为制定完善人才资助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县区、高新区可根据本地人才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关重点产业人才引进资助办法。

第十五条 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资金由县区、高新区财政承担的部分,资金到位率列入县区、济南高新区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引进海内外千层次创新人才实施办法》(济人社﹝2011﹞15号)和《济南市引进海内外千层次创业人才实施办法》(济科发﹝2011﹞14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