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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细则(试行)

浏览次数:0 日期:2018-09-20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为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便利,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从市外引进的符合《济南市人才分类目录(试行)》的A、B、C、D类人才。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的统筹协调,各县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

第四条  引进的A、B、C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入托或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预留部分优质教育资源招生学额,开辟专属“绿色通道”,优先安排。

第五条  引进的D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入托或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六条  在外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或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在市直高中学校或其父母(监护人)居住地所属县区内学校就读。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在本市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学校,或参加初中升高中的,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的外国籍子女,可选择到获得批准的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及幼儿园就读,也可选择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就读。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托或入(转)学办理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有子女入托或入学需求的,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

(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有关情况,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需办理入托或入(转)学高层次人才及子女名单;

(三)市教育行政部门通知申请子女入托或入(转)学的高层次人才提交申请材料。其中,入读(转入)市属高中的,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入托及入读(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县区属高中学校的,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及入学材料,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安排意见,通知有关学校安排落实;

(五)有关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办理好入托或入(转)学手续;

(六)市教育局汇总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落实情况,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申请入托或入(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济南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

(二)高层次人才和子女监护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或居住证明;

(三)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托或入(转)学申请表(一式三份);

(四)学生转学所需的转出地学籍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新生入托、入学按当年招生工作程序办理,涉及转学且手续齐全的随时办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