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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引进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发放 实施细则(试行)

浏览次数:0 日期:2018-09-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集聚优秀人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补贴对象。本细则补贴对象是指济南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于2017年1月1日(含)后新引进的,全日制高等院校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择业期内(毕业不超过3年)的;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三)取得本市户籍的。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在济南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纳税的各类企业及经济和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章  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第三条  补贴标准及期限。符合扶持条件的人员,自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通过当年起,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每月15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000元的租房和生活补贴,最长3年。

第四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市与县区两级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市级所需资金从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县区所需资金从县区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补贴申报和审核批准

 

第五条  集中申报。每年第一季度,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新引进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进行申报部署。申报人通过中国济南人才网(www.cn-jnrc.com)进行网上申报,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身份证件;

(二)毕业证、学位证(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报到证(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出具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

(四)劳动合同;

(五)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六)户口簿本人单页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原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提交至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六条  初审。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在申报受理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和人员信息严格审查,逐一核实。审核通过后,经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同意,提交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  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逐一审核、梳理把关。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下载打印《济南市企业新引进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由所在单位、县区盖章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批准。审核通过的人才名单在中国济南人才网等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公布。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济南市企业新引进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资金拨付表》(见附件2),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区财政局。县区财政局在收到市级下达的指标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连同县区级配套资金拨付至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  资金发放。补贴资金每半年集中发放一次。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每年2月底、7月底,将上半个年度补贴资金统一拨付至人才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资金发放前,须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申请人在济工作信息。凡工作关系调离济南的,立即停发补贴。资金发放到人才账户后,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发放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抽查监督补贴发放情况。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各单位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并列入人才黑名单,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各类人才项目计划的申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因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并给予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政府人才公寓的人员,已享受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集聚计划支持的人才,不再纳入补贴范围。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